来源:星空体育综合登录平台 发布时间:2026-01-26 15: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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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推动我市地下综合管廊高质量建设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731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内部空间能够很好的满足人员通行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小型综合管廊三类。本指导意见实施范围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管线单位入廊事宜。(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完善管廊收费政策,视情对管廊使用费开展成本调查。
(三)财政部门负责将收费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综合管廊收费、运营情况适时出台收费补贴政策。
(五)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管廊运营管理具体工作,并按规定收取管廊有偿使用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建设的综合管廊收费原则上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执行。
(六)入廊管线单位应与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就管廊入廊收费签署协议,明确双方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入廊管线维护及日常管理的具体责任和权利义务等。
(七)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管廊建设管理和有偿使用工作。
(八)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又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的原则,建立健全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使用费,并享受相应管位的使用权。
(九)我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并签署协议,确定管廊使用费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鼓励建立费用标准调整机制,确定调整周期,根据真实的情况变化协商调整管廊使用费标准。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不能就管廊使用费标准取得一致意见时,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管廊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
(十)管廊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分别按照覆盖部分建设成本和全部运维成本的原则确定。
1.入廊费按照不低于管廊全生命周期的管线直埋敷设成本,并考虑管廊公益属性、管线单位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相关联的费用由入廊管线单位一次性或分期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鼓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在本指导意见实施初期,对入廊管线单位的入廊费给予一定优惠。我市入廊管线单位合计分摊的建设成本比例按照管廊建设总成本的35%—49%把握,经测算的各管线入廊费价格的范围详见附件1。具体收费标准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资金利息,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日常维护费考虑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正常成本、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正常管理支出和合理经营利润等因素确定。
入廊管线单位的日常维护费由各入廊管线按空间占比分摊。单舱管廊按日常维护费总额进行舱内管线间分摊;多舱管廊按照舱间分摊、舱内管线间分摊的顺序进行,各舱分摊的费用根据其横断面面积占管廊全横断面面积的比例确定。舱内容纳多种管线的,按各管线规划设计时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结合管线实际敷设长度分段进行分摊;舱内容纳单一种类管线的,按单舱分摊金额予以确定。管线占用舱室空间的比例按各类管线外轮廓在管廊标准断面投影宽度计算,其中管线外轮廓投影基本重合的管线再按竖向占比分摊。
根据成本测算情况,我市日常维护费覆盖全部经营成本的各管线,供双方协商时参考。各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十一)城市规划区内已建设管廊的区域,除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以及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外,所有管线要应入尽入。
(十二)入廊管线单位实缴的管廊使用费按相关规定纳入其经营成本。通信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增加的成本由其自行疏导;水、气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增加的成本纳入其经营成本,由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中予以确认;电力管线入廊增加的成本,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疏导。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对地下综合管廊价格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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